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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施行细则[失效]

  对信用证方式改为托收,托收款项的减额,托收即期改远期,推迟远期收汇期限,以及采用承兑交单(D/A)和寄售方式者,应经公司经理批准。凡远期收汇超过90天,出口单位应报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或其专业总公司批准;其他出口单位,应根据其上级单位批准,银行凭批准件办理。
  对无证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应注意安全,及时收汇;对逾期未能收回的款项,银行应协同出口单位积极催收;对逾期尚未收妥者,银行应按季将笔数、金额及有关情况报告外管部门。
  七、出口单位出运商品后,应将有关单证通过银行寄送收汇。未经外管部门批准,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自行寄单。获准自寄单据的出口单位,也应及时将发票副本或有关单证送交银行核销。
  1.无信用证出口项下鲜活、易腐商品;
  2.出境展销商品;
  3.金额在等值100美元以内的有价样品;
  4.属于预收货款项下的商品。
  八、凡按国际惯例在合同或信用证中列明应付给对方的出口佣金、回扣、货价折让、货款尾零的外汇,可在出口收汇单扣付;对未列明的付款或佣金率超过规定幅度者,出口单位应按出口商品分类管理规定,事先报经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或其专业总公司批准;其他出口单位应事先报经其上级单位批准。银行凭出口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批准件,经核实后,另行支付,冲减出口收汇。
  出口收汇中发生的赔款、罚款、退货、降价退款、退回多收或错收款等外汇支出,出口单位应提供有关证件和情况,经外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银行凭批准件办理对外支付,冲减出口收汇。凡赔款、罚款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出口单位应按出口商品分类管理规定,报经省、市、自治区经贸厅(局)或其专业总公司同意后,其他出口单位应报经其上级单位同意后,报外管部门审批。
  出口商品收汇后,除上述情况外,都不得在出口收汇中冲减或扣抵;如其他支出款项发生,应报外管部门批准后始能办理。
  严禁以低报货价、高报佣金,提高折让率和谎报无价样品、赠品出口等手段截留国家出口收汇。
  九、“以出顶进”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限经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出顶进”的出口商品,允许以外汇计价结算,其收入外汇视同出口收汇处理。
  十、出口单位售给来华洽谈业务的商人小量出口样品,允许以外汇计价结算,银行凭出口单位出具的发票收款,收入的外汇视同出口收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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