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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四、限额管理
  (一)保单明细表内的每12个月最高赔偿责任,一般可按被保险人上年度非信用证出口总额的1/3至1/2掌握。对批次少,单位金额大,出口集中的货物,按1/2掌握。如果被保险人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也全部投保,保单的最高责任限额可按被保险人上年度全部出口总额的1/3至1/2掌握。如信用证部分投保,可按非信用证加上投保部分信用证出口总额1/2至1/3掌握。
  (二)买方信用限额是控制信用风险的重点,必须严格管理。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掌握原则是:
  1.被保险人每一次申请某一买方信用限额,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买方资信资料(即我公司规定的信用卡内的内容)及信用限额申请单提供的情况,研究分析后由分公司审批。
  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分有证出口和无证出口(即DP、DA、OA)两种。如有证、无证均投保,可同时申请和审批两种限额,如有证出口不投保,仅申请和审批无证的限额。
  2.审批无证出口限额时,对以往无成交记录的新客户一般掌握不超过10万美元。对付款正常的老客户,如果前一年出口该买方货物多于五笔,一般可按前一年对其放帐成交额的1/3掌握,例如去年出口该买方五笔业务,出口总额50万美元,按1/3掌握,就是50万∶3≈17万美元,为了计算方便可在20万美元范围内批给。如果低于五笔,按其中最高一笔放帐金额的125%掌握,例如去年出口一笔最高金额为10万美元,今年可批准12.5万美元。如申请买方限额超过50万美元时,包括不同被保险人申请的同一买方,其限额总数超过50万美元时,均应报总公司决定。
  3.审批信用证出口限额时,可按被保险人上年度信用证出口总额的50%掌握审批。
  4.对被保险人不申请或申请时不提供任何信用资料的买方,原则上不能审批其信用限额,可按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承保。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限额一般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或不超过该被保险人上年度非信用证结汇出口总额的1‰-2‰,由分公司掌握核定。例如:被保险人上年度非信用证出口额为US$5000000×1.5‰=被保险人自己掌握限额US$750000。为使被保险人得到可靠保障,一般均应要求被保险人申请信用限额。我们的展业人员在展业时,应向被保险人讲清楚。
  5.鉴于目前我们缺乏审查买方资信的经验,而被保险人通常已对不同买方的放帐额度,内容有所控制。如果被保险人是内部管理比较健全的出口公司,可在不超过以上规定的掌握数额内,参照其内部规定的放帐额度审批限额。
  6.如被保险人申请增加买方信用限额我们应根据最新买方资料和对该买方收汇情况的掌握审批。审批增加信用限额的前提是,以往无赔款和拖欠货款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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