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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稿)
 (1990年12月1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理赔工作的速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促进国内货物运输险业务的发展,根据货运险业务承保和理赔工作往往是异地发生的特点,我公司下属各级公司之间必须实行代查勘代理赔制度(即由出险地公司负责代查勘代理赔工作)。
  各级公司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二条 为确实把我系统的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做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业务和财务人员,调拨一定数量的周转金,成立“国内货物运输险代查勘代理赔审核清算中心”,负责审理本辖区所属各公司有关代查勘代理赔的事务和清算各“中心”之间的帐务往来。

第二章 代理赔公司的工作

  第三条 当业务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审查保户所提供的有关索赔单证(运单或货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出的保险单等),并迅速派员赶赴出险现场进行查勘(现场查勘工作必须由两人共同完成)。并填写“报案登记簿”(表一),并向报案人提供“出险通知书”(表二)一式两份。
  第四条 如果保险货物尚未脱离危险状态,现场查勘人员应立即会同保险人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货物的损失。
  第五条 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就保险货物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等有关情况向知情人进行询问,写出保险货物出险时的详细情况(必要时应绘制图表来表示);
  二、对受损货物进行拍照、清理和分类;
  三、确定受损货物的范围、数量和程度(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货损情况进行鉴定),做好有关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人的认可。
  第六条 现场查勘完毕后,现场查勘人员应根据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并确定责任,缮制“查勘报告”(表三)一式两份(代查案应缮制“查勘报告”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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