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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查勘报告”需由现场查勘人员中的一人缮制、另一人复核,签章后,送业务负责人审核签章。在“查勘报告”中,对表述货损程序的用语要力求准确,不得使用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以免给定损和复核工作带来困难。
  第七条 业务部门在收到保户所提供的下述单证后,即应编号立案,填写“代理赔立案登记簿”(表四)。
  一、出险通知书;
  二、保险单正本(原件);
  三、运单(原件)或货票;
  四、发票或货价证明;
  五、出险证明(原件)。
  第八条 对代理赔案,代理赔人员应认真填写“赔款计算书”(表五)并分项逐步列出赔款计算方式;在必备的单证齐全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代理赔公司的主管负责人在收到代理赔案卷后,应对必备的单证是否齐全、定责定损是否准确、赔款计算方式是否正确等内容逐一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损失不足2000元的赔案,代理赔公司主管负责人不必征求承保公司的意见即可全权代为在“赔款计算书”上签署同意赔付。
  第十一条 对核定同意赔付的赔案,业务部门应迅速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并将第十五条所列单证转财务部门收存。
  第十二条 对损失金额超出代赔权限的赔案,代理赔公司必须在查勘现场后的二日内,将保险单号码(如暂无保单,则应填明发货站、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等项目)、保险货物出险的原因、货损程度及估损金额等情况用电报通知承保公司。
  承保公司在接到货物出险地公司的电报后,应迅速作出是由出险地公司代为赔付还是由承保公司亲自处理的决定,并尽快用电报通知出险地公司。
  货物出险地公司在发出电报10日后,如未得到承保公司的答复,则须再拍电报进行查询,如15日后仍未得到答复,则可视为承保公司默许出险地公司全权代为赔付。
  第十三条 代理赔公司可按规定向承保公司收取代查勘费。
  第十四条 对于需拒赔的案件,代理赔公司应向索赔人讲清拒赔的理由,并将拒赔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若索赔人坚持索赔,代理赔公司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承保公司并根据承保公司授予的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赔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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