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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1990年12月2日)

  第一条 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是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以及存取款服务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
  第二条 金穗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凡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个人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信用卡的银行申请领取金穗卡,持卡人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
  第三条 单位申请的金穗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请领用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使用的金穗卡可申请一张主卡,并可同时申领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计入主卡帐户。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金穗卡时必须在发卡行开立存款帐户。单位卡起存金额3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000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帐户办理结算。发卡行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帐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
  第五条 单位申领金穗卡应办理填表申请手续,并由开户银行批注意见证明其存款支付能力,供发卡银行审查。
  个人申请金穗卡,除交存款项外,还须提供一名担保人。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消费债务时,担保人即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单位卡持卡人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持卡人,须提前通知发卡行,并及时来行办理更换持卡人的手续。在此之前,所在单位应负担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 凭金穗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支取现金,要出示身份证,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支付1%的手续费,1000元以上的支付手续费10元。
  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单位卡透支限额3000元,个人卡透支限额1000元。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5/10000计算,从第16天起按日息1‰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除加倍计息外,并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
  第七条 申领金穗卡的客户,每年需交纳一次发卡手续费,单位卡20元,个人卡、附属卡年费均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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