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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办法

  1.国家或主管部门按计划下拨的留成外汇额度(贸易留成外汇额度和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及专项外汇额度)
  2.各中央单位创汇结汇以后所得的留成外汇额度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公司,其集中的用于代理经进口所需的外汇额度
  4.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又负责统一归口经营管理的单位,其集中委托订货、进口所需的外汇额度
  5.联营、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出口后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分拨的留成外汇额度(包括贸易留成外汇额度和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
  6.调剂外汇外汇额度
  7.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外汇额度
  第六条 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中央各直属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应提供
  (1)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正式书面申请函
  (2)批准外汇来源证明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外贸、工贸公司应提供
  (1)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正式书面申请函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公司的文件
  (3)公司组织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5)外汇来源证明
  3.经济实体、企业应提供
  (1)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正式书面申请函
  (2)实体组织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附本)
  (4)外汇来源证明
  4.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提供
  (1)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正式书面申请函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文件
  (3)外汇来源证明
  第七条 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及审批程序
  1.凡是符合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条件的单位,如需在外汇管理部门开立有关的外汇额度帐户,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
  2.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材料。  
  3.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开户申请书”和预留印鉴卡片。
  4.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开户的经办人员进行全面审查。
  5.领导审批。
  6.通知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单位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第八条 “外汇额度帐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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