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开展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行动。
(二)日常执法
1.联合督办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要案件。
2.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
3.继续贯彻实施《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加强对该办法执行的检查监督。
4.查处走私电子游戏机的违法行为。
5.继续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业务环节的执法,主要包括广东、浙江、上海和福建地区的口岸和邮递、快件运输渠道的执法。
6.严厉查处侵犯涉农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重视农业用商品(尤其是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商标、农民常用消费品商标的保护和农民投诉商标案件的处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7.加强对中外公众关注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切断侵权假冒商标商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8.以商标印制环节、定牌加工和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加强商标日常监管,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9.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10.加大力度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11.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严厉查处生产印制假标识、假包装物的行为;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尤其是冒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厂名厂址;伪造、冒用他人质量标识,以及标识内容与标准规定不符的行为,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大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执法检查;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审判工作计划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保障全社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1.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的惩治和威慑功能,认真、及时地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打击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2.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3.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4.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5.继续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监督指导的力度,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案件的督办制度,确保依法惩处。
(二)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保持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1.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各司其职的同时,继续密切配合并加强沟通协调,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依法及时审判,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
2.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容易混淆的特点,继续在审理中严格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或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