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堆或者某些系统进行了重大的技术改造;
(二)开展了新的研究堆研究、试验、生产等项目;
(三)研究堆运行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了修改调整。
第十八条 培训和再培训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应存档并记录在《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附件1)或《研究堆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附件2)中,以备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考委会应指派熟悉研究堆设计、运行、维修,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担任培训与再培训教员,教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 取照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包括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在其预定的考试日期前3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试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考试申请报告)。
考试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学历、工作经历、申请执照种类及预定考试日期。
第二十二条 资审委秘书处对考试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报告资审委主任。资审委秘书处在收到考试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通知研究堆营运单位,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三条 试题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题的范围按照《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与考试主要范围》(附件3)或者《实验快堆操纵人员培训与考试主要范围》(附件4)的规定执行;
(二)笔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口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操作考试试题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
(三)每次考试须准备2套份量相当的笔试和口试试题及一套操作考试试题;
(四)在试题编制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试题的审查
(一)考委会应组织对编制的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试题进行内部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操纵人员培训工作。
(二)考委会应在考试之前的7天内将审定的试题报资审委备案。
(三)已备案的试题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审题过程中,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五条 考试安排及考场纪律
(一)考试前,考委会应将取照考试的日程安排以文件形式发给全体参考人员和考委会委员。
(二)考委会应制定相关的考场纪律,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参考人员并在考试之前当场宣读。
第二十六条 笔试的实施
(一)试题的选取由考试监督人员及2名以上(含2名)营运单位考委会委员在场以随机方式确定。
(二)监督人员及2名以上(含2名)营运单位考委会委员在场监督试卷及参考答案的复印过程。复印中的废卷必须当场销毁。
(三)试卷及参考答案必须密封,并由监督人员或考委会委员签字,临考前当场拆封。
(四)每个考场应有2人监考,其中必须有1人是营运单位考委会委员;监考人除对答题方式及试卷印刷问题做出说明外,不得对试题进行解释。
(五)参考人员交卷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首页上的姓名折叠密封。
第二十七条 试卷的评阅
(一)每份试卷应分别由2名考委会委员独立负责评阅,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如评分标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应交考委会讨论决定。评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翻看答题人姓名。
(二)每题扣分用红笔写在该题前,总分用红笔写在试卷的首页右上角,并由评卷人用红笔签名确认。签名后的评分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见证,评卷人须在更改处再次签名确认。
(三) 评卷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考委会讨论决定。
(四) 只有当全部试卷评分完毕并签名后方可拆开试卷上的姓名。拆封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拆封后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作任何修改。
(五) 拆封后的试卷由考委会负责登记、存档。
第二十八条 口试的实施
(一)口试原则上应在笔试之后进行。每名考生的口试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二)使用同一试题考试的参考人员应在口试开始前同时到达指定地点。口试完毕后的参考人员应立即离开口试现场。
(三)口试考评小组由营运单位考委会委员组成,人数为3名以上(含3名)单数。各成员独立评分。半数以上成员给出合格评价被确认为合格。评价以红笔记录在评分表上,并签名确认。
(四)签名后的评分表交考委会秘书登记、存档。
第二十九条 考试的评判与结果的评议
(一)考委会在笔试和口试完毕后,应对本次考试做出总体评价并对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评议。
(二)考委会秘书向考委会全体委员及监督人员报告每个参考人员的各项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