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试及口试的考评小组组长向考委会报告此次考试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监督人员对考试的规范性和考试结果的有效性发表监督意见。
(五)考委会对执照申请者的学历、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培训状况和取照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议,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执照的资格。
第三十条 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核不合格。第1次考核不合格者,6个月后方可参加第2次考核。第2次考核不合格者,1年后方可参加第3次考核。第3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申请执照考核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生不得参与考试结果评审,或者从事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工作,否则本次考试无效。
第五章 换照考核
第三十二条 换照考核包括口试和操作考试。
第三十三条 口试、操作考试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核不合格。第1次换照考核不合格者,在执照有效期内可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取消其继续申请换照考核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换照考试试题编制、试题评审以及考试和评分标准按照取照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第2季度和第4季度各进行1次。
第三十六条 研究堆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审查
(一)考试完毕后,研究堆营运单位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向资审委提交《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执照人员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二)《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执照人员名单、申请执照种类、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工作表现、健康和学历证明、营运单位意见等内容。同时,报告中应附上申请执照人员的《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书》或者《研究堆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三)资审委主要依据本办法以及《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要求》(附件5)和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根据审查结果,资审委主任或者授权副主任在申请执照人员的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资审委印章。
(五)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资审委对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报研究堆营运单位。
(六)国防科工委根据资审委对执照申请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负责向研究堆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颁发相应执照。
第三十七条 研究堆执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
(一)资审委在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受理换照申请资格审查。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在执照人员执照失效前3个月提交《研究堆操纵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换照人员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至资审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研究堆操纵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换照人员名单、执照种类、上次取照时间、健康情况、持照期间的再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持照期间的工作业绩、误操作情况及研究堆营运单位意见等。
(三)资审委秘书处依据《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要求》、培训与再培训大纲以及研究堆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资审委主任。
(四)对符合换照条件的执照人员,资审委主任或者授权副主任在其换发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资审委印章。
(五)执照过期者,若仍需从事操纵人员工作,须按照取照考核的要求重新申请相应执照。
(六)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审查意见通告研究堆营运单位。
(七)国防科工委根据资审委对申请换照人员的审查意见,负责向研究堆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换发相应执照。
(八)如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有疑义,资审委秘书处应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并最终由资审委主任根据各委员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报国防科工委为其向研究堆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换照申请。
第三十八条 资审委应在受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受理日期自资审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九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对资审委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由营运单位考委会向资审委提出书面申诉。资审委应对营运单位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考核过程中如有舞弊行为或者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处以停考1至3年的处罚,同时上报资审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泄密、徇私或者受贿等行为的,取消其参加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试工作的资格;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研究堆营运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