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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寄发《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寄发《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89]汇管字第362号 1989年5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寄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
          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应严格按照经贸部(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60号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不予批准用汇,银行不予办理有关汇款手续。
  二、国内单位举办或参加上述展览会(博览会),应以留成外汇或专项外汇支付国外有关费用,不得以出售展品收入抵付展览费用。参展单位应凭“出国参展费用开支预算表”及主办单位的付款通知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外汇划拨或汇出手续。
  三、凡由国内单位组团参展的,参展单位应以外汇额度配人民币汇给组团单位,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应对其需调出的外汇额度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允许调出并在外汇额度调拨单备注栏注明“已扣出国指标”字样。若组团单位无额度帐户,可持有关参展批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开立临时外汇额度帐户。
  四、国内参展单位中的三资企业和经批准允许保留并使用现汇的单位可用现汇支付有关费用,组团单位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可开立临时现汇帐户。
  五、组团单位对国内参展单位提供服务,只能收取人民币手续费(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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