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银行各地分行办理外汇移存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总行银复<1988>252号文(附后)和银复<1988>320号文的精神,现就交通银行各分行的国家外汇移存暂作以下规定,请你行并通知交通银行分行所在地、市人民银行分行和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照此规定执行。
一、请你行在当地交通银行分行开立美元、港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瑞士法郎、加元、澳元八种货币帐户和相应的利息户,用以办理国家外汇的移存与提取。具体开户的办法,按照总行银发<1987>166号文(附后)办理。以上帐户由你行负责管理,并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根据以上文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关于国家外汇移存的具体办法,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将把《交通银行国家外汇再结汇帐务处理办法》寄送你行,请你行按此办法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三、对于在交通银行的国家外汇存款余额的利息,请你行按照以下公式,每半年计收一次,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核对,并将利息原币划转存入人民银行总行在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开立的利息户。
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外汇帐户存款余额的利息=外汇移存帐户半年结存的积数×<(伦敦市场三个月同业拆放利率-1)×94.6%>÷365。
四、有关交通银行及其分行办理国家外汇结算业务的统计,由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负责汇总,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五、交通银行现行的国家外汇移存办法是过渡性的临时办法,俟向人民银行直接移存国家外汇的规定下达即纳入人民银行外汇移存体系。
附件:一、银复<1988>252号文
二、银发<1987>166号文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移存问题的函复
(银复<1988>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