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外汇移存问题的请示》交银(1988)132号文收悉。现对你行所提要求答复如下:
一、你行上海分行现行的外汇移存办法是过渡性的临时办法,在解决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移存外汇的问题前,同意你行其它各地分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其外汇移存办法按照我行银发<1987>1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为尽快解决各金融机构直接向中央银行移存外汇的问题,我行正加紧制订有关外汇移存方案,研究制订有关外汇移存的会计制度、联行往来以及与国外代理行建立关系的办法。一俟方案完成,你行各地分行即可纳入人民银行外汇移存体系。
三、请你行将《交通银行国家外汇再结汇帐务处理办法》分别送人民银行、交通银行大连市、沈阳市、南京市、广州市、青岛市分行。请他们参照此办法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你行办理外汇移存过程中如遇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我行联系。
附件二: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关于在你行
开立国家外汇移存帐户的通知
(银发<1987>166号)
交通银行:
有关你行的外汇移存问题,经商定,暂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你行开立美元、日元、西德马克、英镑和港币五个国家外汇移存帐户。具体移存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另行规定。在移存具体办法未规定前,先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凡你行代理用中国人民银行资金进行外汇买卖结算的那一部分外汇业务,均通过上述帐户办理。
二、上述帐户正常业务支出由用汇单位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用汇通知书或由分局在你行有关用汇凭证上加盖批准用汇专用章,凭此办理购汇,售出的外汇从上述帐户支出。
三、上述帐户内的外汇资金在保证国家用汇的前提下,暂由你行代保管和营运。
四、上述帐户结存的外汇按全年结存的积数和伦敦市场同业拆放年平均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出的利息收入,由你行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户名开立国家外汇增值专户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