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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移存、提取业务的会计制度及核算暂行办法[失效]

  5.证券收益--凡经营证券业务,在国际市场买卖证券的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402外汇买卖收益--凡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3自营外汇买卖收益--凡自营外汇买卖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4外汇套汇收益--凡经营两种外币之间的套汇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凡存放境内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本外币资金的利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406期权买卖收益--凡经营期权买卖发生的差价收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期权汇差收益--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差价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2.期权费收益--凡经营期权业务,卖出期权收取的期权费,用此帐户核算。
  410营业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本外币支出,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分设下列帐户:
  1.利息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在境外的资金往来中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手续费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办理各项业务支出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3.掉期买卖亏损--凡经营掉期业务,发生的汇价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4.证券亏损--凡经营证券业务,在国际市场买卖证券发生的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5.邮电及汇费支出--凡办理国家外汇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汇费等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6.其他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其他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411外汇买卖亏损--凡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2自营外汇买卖亏损--凡经营自营外汇买卖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3外汇套汇亏损--凡经营国家外汇,两种外币之间的套汇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4业务费用--凡经营国家外汇,所需购置的业务书刊资料、电讯设备等费用,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设下列分户:
  1.业务书刊费--凡因业务需要,经核准订购的书刊、资料等,用此帐户核算。
  2.电讯设备购置费-凡因业务需要,经核准购置的电讯设备、办公设备等,用此帐户核算。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凡境内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存入本局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416期权买卖亏损--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期权汇差亏损--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汇差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2.期权费支出--凡经营期权业务,买入期权时支付的期权费,用此帐户核算。
  417税款支出--凡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的各种税款,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营业税--凡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各种附加税,用此帐户核算。
  2.印花税--凡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印花税,用此帐户核算。
  419年终损益--本局办理年终决算时,按规定将各损益科目下各帐户年终最后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余额反映本局在本年度内办理各项业务的经营成果。

第三章 外汇移存和提取的核算手续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国家外汇资金的管理,除中国银行外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侨外资银行(下称移存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应卖给国家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必须按国家外汇牌价售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可向国家购买的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外汇,按国家外汇牌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买汇。
  2.移存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买汇和卖汇,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外币帐户进行清算,也可通过移存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进行清算。
  3.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外汇移存和提取暂以9种货币为限,即美元、日元、英镑、德国马克、港元、瑞士法郎、法国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9种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仍由中国银行办理移存和提取(附货币简表)。
  4.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中的解付外汇、提取外币现钞或外汇券,仍由中国银行办理。
  5.移存行必须在业务发生日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前,按币别一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移存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按业务发生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向移存行结付人民币资金。  
  6.移存行必须在每个营业日下午2点30分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提取,并按提取日当天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提取手续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交付人民币资金,外汇资金次日拨付到移存行在境外的帐户。
  7.为保证支付,移存行应提前三个营业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各种货币提取计划。
  8.移存行为办理外汇移存,调拨头寸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移存行负担。
  9.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在境外代理行帐户入帐起息日迟于移存日而迟收资金时,应按总局每月通知的利率向移存行计收利息。
  10.办理移存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用于办理外汇移存和提取的人民币资金划拨。
  常用货币简表(见下页)
  二、办理移存的处理手续
  1.移存行办理移存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电汇证实书。移存行在业务发生日应移存的外汇,必须在营业结束后一次向境外代理行发电,将外汇移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境外代理行帐户(一笔移存只能一次入帐)。电报内容应注明解入外管局代理行名称、币别、金额、起息日和移存编号。移存电汇证实书必须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移存行如使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存款办理移存时,应填写存款支取凭证,以代替电汇证实书和电抄。
  (2)移存日报一式二份(附件),填写时需逐笔填写并加盖公章。填写次序:先贸易外汇收入,后非贸易外汇收入,非贸易收入需逐笔列明外汇收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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