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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移存、提取业务的会计制度及核算暂行办法[失效]

  (3)摘数单一式二份(附件)。填写时将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按统计编号、分企业、分币别填写合计数。
  (4)人民币解款单。按移存外汇应得的人民币金额填写。
  2.移存行用境外帐户资金办理移存时的处理手续。
  分局经办人员接到移存行送来的移存日报、电汇证实书、摘数单和解款单,应审核移存日报上的币别、金额与电汇证实书、摘数单上所填的是否相符,证实书上的代理行帐户,起息日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经核对无误,根据上一营业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计算出人民币金额,与解款单核对相符后,填制一式三联“买入外汇计数单”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贷方传票、第三联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借方传票。另套写一式三联待核转外汇传票,第一联待核转户借方传票,第二联待核转户贷方传票,第三联待核转户的卡片帐。第二、三联与电汇证实书一起专夹保管。第一联待核转借方传票与第二联外汇买卖外币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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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名称 │  简单符号  │单位和辅币进位办法   │代号│移存 │
│     │        │            │  │币种 │
├─────┼────────┼────────────┼──┼───┤
│ 美元  │US  $ (USD) │1元=100分        │01 │ ≠ │
├─────┼────────┼────────────┼──┼───┤
│ 英镑  │P     (GBP) │1英镑=100便士      │02 │ ≠ │
├─────┼────────┼────────────┼──┼───┤
│ 港元  │HK  $ (HKD) │1元=100分        │03 │ ≠ │
├─────┼────────┼────────────┼──┼───┤
│德国马克 │DM    (DEM) │1马克=100芬尼      │04 │ ≠ │
├─────┼────────┼────────────┼──┼───┤
│ 澳元  │A   $ (AUD) │1元=100分        │05 │ ≠ │
├─────┼────────┼────────────┼──┼───┤
│法国法郎 │FF    (FRF) │1法郎=100分       │06 │ ≠ │
├─────┼────────┼────────────┼──┼───┤
│ 日元  │J¥ $  (JPY)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07 │ ≠ │
├─────┼────────┼────────────┼──┼───┤
│ 加元  │CAN $  (CAD) │1元=100分        │08 │ ≠ │
├─────┼────────┼────────────┼──┼───┤
│丹麦克朗 │DKV    (DKK) │1克郎=100欧尔      │09 │   │
├─────┼────────┼────────────┼──┼───┤
│瑞士法朗 │SF    (CHF) │1法郎=100分       │10 │ ≠ │
├─────┼────────┼────────────┼──┼───┤
│新加坡元 │S  $  (SGD) │1元=100分        │11 │   │
├─────┼────────┼────────────┼──┼───┤
│ 荷兰盾 │FLS    (NLG) │1盾=100分        │12 │   │
├─────┼────────┼────────────┼──┼───┤
│瑞典克朗 │SKR    (SEK) │1克郎=100欧尔      │13 │   │
├─────┼────────┼────────────┼──┼───┤
│挪威克朗 │NKV    (NOK) │1克郎=100欧尔      │14 │   │
├─────┼────────┼────────────┼──┼───┤
│奥地利先令│ASCH   (ATS) │1先令=100格罗申     │15 │   │
├─────┼────────┼────────────┼──┼───┤
│比利时法郎│BF    (BFF)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16 │   │
├─────┼────────┼────────────┼──┼───┤
│意大利里拉│UT    (ILT)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17 │   │
├─────┼────────┼────────────┼──┼───┤
│马来西亚币│MS    (MYR) │1元=100分        │18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  1元=100分     │99 │   │
└─────┴────────┴────────────┴──┴───┘
</font>

  注:有≠为目前移存币种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户(外币)
   贷:304外汇买卖(外币)
  另填一联人民币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一联人民币特种转帐贷方传票。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与第三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302行局往来--分行户人民币
  特种转帐人民币借方传票与解款单均加盖业务章后送人民银行业务部门将人民币划转各金融机构。
  待接到境外代理行已贷记报单,抽出第二联待核转传票与电汇证实书核对无误,转销待核转户,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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