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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九)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财税字[1994]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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