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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