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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
 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
 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8月30日 (89)财办字第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报王部长并部务会议的《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已经审核同意,可以照此贯彻执行。

   附       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
          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

王部长并部务会议:
  国务院正式任命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领导班子,局内机构的“三定”方案也已基本落实,初步具备了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目前,全国4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已有17个地区建立了副厅、局级的机构;有12个地区建立了处、科级机构。为了有利于我局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对各单位落实“三定”方案的各项要求,我们根据7月20日部领导意见,再次讨论了如何落实我局“三定”方案,以及如何逐步理顺和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关系的问题。
  我们认为,资产管理工作和财政管理工作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通过优化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既是我局的主要任务,也符合财政部的宏观管理要求,大目标是一致的。但部、局职能的侧重点不完全相同,对有关业务必须有一个基本的分工,才能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紧密配合、协调工作。
  现根据“三定”方案赋予我局的任务、职责、结合上述精神,对现阶段我局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处理上的分工协作问题请示如下:
  一、全国性预算内外、境内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调查统计、产权的界定和登记、产权的转让和处分、资产价值的评估,以及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等管理制度的拟订或修订,以资产局为主办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发布后,以资产局为主组织实施。
  财政部在制订、修订预算、成本、折旧等法规以及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时,对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规定,资产局参加讨论和会签。
  国有资产交纳所得税后的产权收益和产权处分收入的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今后由资产局为主制定。在全面实行税利分流和税后还贷之前的过渡阶段,有关企业承包利润上交等制度,以财政部为主,资产局参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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