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地方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资综字〔1989〕第9号
1989年8月12日)
全国已有29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当地政府批准,在财政厅、局归口管理下,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中有17个副厅、副局级机构。有一些省,地市一级机构也在陆续组建。各地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后,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职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开展了工作。有些地方的工作做得很有特色,初步打开了局面。为了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向前进,根据国务院批准我局的“三定”方案和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最近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讲话中的要求,对今后一段时间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抓紧组织机构的建设,推动工作开展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捍卫、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更好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批准的我局“三定”方案明确要求:应“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服务。”据此,请已建立机构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充实干部力量,根据各地政府参照我局“三定”方案批准的职权、任务,积极、主动、大胆地开展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开拓,把工作逐步推向前进,取得新的成绩。已经批准建立机构而尚未建立的,要抓紧选调配备干部,尽快把机构组建起来,投入运行。现在尚为内部处级建制机构的,要创造条件转为局级建制的独立机构,在政府领导和财政厅(局)归口管理下,对外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尚未建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继续向政府汇报取得支持,争取早日建立,以利于开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个别地方如确有特殊原因,一时还难成立正式机构的,可先报请政府批准成立一个筹备机构,或者成立一个非常设机构,作为过渡,但须调配必要数量的干部,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先开展起来。地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
二、切实抓好几项必须进行的基础工作
要组织力量,运用财政部门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把1988年预算内的境内外国有资产(包括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的存量和分布状况,按帐面价值进行汇总统计,并通过点面结合调查的方法,对资产的管理状况、收益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同时,要对预算外的境内外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和管理、收益等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和解剖,于1989年11月底前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我局。为使调查数据口径统一,便于汇总,我局将制定表式下发。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有计划地对本地区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的规模、主要项目、投资来源、贷款金额、还贷情况、投资效益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投资分配和监督管理的途径、方法,向政府报告。
要认真调查研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中的政策问题。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模糊,归属关系认识不一,许多国有资产没有登记入帐,产权管理责任不明,有的已被化为某些集体以至个人的资产;对大量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国有资产,需要加以清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希望各地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界定依据、政策原则和管理办法方面的建议,随同上述报表、报告一并报送我局,以便研究制定统一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产权可试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