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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我局正在抓紧拟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评估条例》,争取尽早上报国务院审议发布。在上述两个条例正式发布前,各地可参照我局草拟的《条例》送审稿,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试行办法,开展工作。对国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企业产权问题,我局已和有关部委联合制定了规定,各地要抓紧贯彻落实。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投入“创收”活动,收入归单位和个人所有,资产损耗得不到补偿,管理比较混乱;有些地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国有资产投向境外和外地经营,资产的管理相当混乱。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这些问题要组织调查,制定必要的资产管理办法,加以整顿。
  三、坚决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不被侵犯和损害
  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期间,要着重抓好产权管理方面的治乱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精神,防止和纠正一些单位、个人,借“改革”之名,通过各种手法,瓜分、侵吞国有资产,以及任意贱价抛售、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管辖关系的变动,以及所有制的改变,必须报经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其中大型骨干国有企业产权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变动,必须报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用国有资产参加股份制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出租经营和国有企业被兼并、出售时,必须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经营者或职工集体承包经营的国有资产,如何进行评估工作,也要积极进行研究。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审查评估机构资格,确认评估结果,并批准国有资产的成交价格。
  在各地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责任弄清各类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的存量、来源及其运用情况。对经清理整顿撤销的公司,应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全部收回,防止流失和私分;允许继续开办的公司,要对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登记并制定管理办法。
  四、按照政企分开、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要参与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作和新的发包工作。研究解决承包经营过程中如何在完成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资产保值、增值承包责任制的问题,以利于克服经营者为保自身利益不惜拼设备、不按规定计提折旧和使用留利等损害国家利益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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