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
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即将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了便于新旧税制的比较研究,使新税制不断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新税制申报缴纳税额的同时,应按旧税制计算申报应纳税额。现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与此同时,设置《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附件三),由税务机关根据《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的有关数据内容按月汇总上报。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
二、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二联)及填表说明(略)
三、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略)
四、计算机文件名及参数(略)
附件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
一、除下列单位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旧税制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盐税、资源税或工商统一税税额(以下称原税额):
(一)根据原统一免税规定,货物及应税劳务全部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如免税的福利工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