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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5.评估工作质量情况。主要抽查评估项目的依据、方法、结果及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评估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6.资产评估机构的信誉情况及对法纪法规的执行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四、年检方法。
  1.由评估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进行自检,并准备年检总结资料,同时接受授予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复审:
  (1)根据年检内容,写出1993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执业总结报告,并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
  (2)1993年度资产评估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以及有关证书复印件。
  (3)提供一个(1993年度)评估案例。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负责组织年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每家评估机构报来的资料认真审查,则时有选择地听取一部分评估机构有关情况介绍。
  3.有选择地对一部分评估机构的评估案例采取抽调工作底稿的办法进行抽查;有针对性地对部分评估机构目前正在做的评估项目进行现场跟踪,实际考察被检评估机构的评估水平、评估质量和执业道德。
  4.对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要做重点检查,并向国家资产局评估中心写出书面年检情况报告。
  5.提出对资产评估机构如何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五、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994年7月10日结束,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检查情况写出综合材料(被检评估机构数量、名称、评估项目情况、评估机构年检结果等)于7月31日前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六、确认年检结果。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年检结果时,参照新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3>58号),对符合年检要求的评估机构,可作为合格处理,同时对于合格的评估机构,在其所获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写明盖章日期,盖章日期截止到1994年8月15日,同时在当地进行通告;年检合格并在资格证书上盖了年检专用章的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评估资格在全国通用。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评估机构要停止其评估资格或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开展评估业务。整顿期满后,由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作为年检合格处理;对于经过限期整顿仍不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评估机构,要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收回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对限期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论合格不合格,其最后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均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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