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备必要的辅助人员,提供仪器设备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各项条件;
3·会同分院或院有关部门,领导共用小组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人员培训、条件准备及安装调试工作,建立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4·将参加共用小组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技术水平等情况定期书面通知其所属单位。
七、使用仪器设备应适当收费。可根据材料、试剂、动力消耗、仪器维护、样品制作、使用时间等,订出合理的收费标准。所收费用,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满足院内单位协作共用外,有余力时应积极为院外兄弟单位服务。
九、凡在一个单位使用不当或闲置不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院和分院调配给其他需用单位安装共用。
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登记、保管、报损、报废、处理、零配件供应等,按院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院共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暂定为20项(见所附目录)。分院及各所(厂、校)可根据各地区及各所(厂、校)实际情况,有所增加。
十二、分院及各所(厂、院)可根据科委《办法》及本办法,制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细则,报院备案。
十三、院、分院及各所(厂、校)都必须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总结经验教训,以保证仪器设备的顺利运转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
附: 中国科学院共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
1·电子能谱仪
2·电子显微镜(透射、扫描、透射扫描等)
3·电子探针
4·离子探针
5·质谱仪
6·各种联用仪
7·磁共振谱仪(核磁共振谱仪、顺磁共振谱仪等)
8·大型吸收分光谱仪(指带计算机的分光谱仪)
9·大型发射光谱仪(直读、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等)
10·激光拉曼光谱仪
11·各种X射线衍射仪
12·穆斯包尔谱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