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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7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

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
 (1982年12月3日 劳人培[82]2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等五单位《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发布以来,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存在行动迟缓,抓得不力,或者只重视文化补课,忽视技术补课现象。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部署要得当
  技术补课,是提高青壮年工人技术素质的一件大事。在工作部署上,文化、技术理论补课要交叉进行,互相促进,不要完全分开。形式可以灵活多样,要尽可能组织脱产轮训,并充分利用技工学校的条件。补课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同企业整顿、技术改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结合起来,收到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效果。
  二、补课对象
  凡1968年至1980年进入企事业单位,属于三级工(含三级工)以下的技术工种工人和在关键岗位上操作的工人,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均应列入初级技术补课范围。熟练工种的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的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实际需要酌定。
  技术工种,一般指实行学徒制的工种。关键岗位,由企事业主管部门确定。
  尚未转正的学徒工和已转正但未定级的工人,均按学徒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转正、定级考核,不列为补课对象。
  1979年以来认真进行过技术考核,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达到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三级工应知应会要求的,可不再补课。
  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到对口工种专业的,中专毕业分配当工人的,正在职工大学、电大、函授大学学习的,长期以工代干的,均不列入补课对象。
  三、补课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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