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定验收。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下达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定验收。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报评技术推广成果奖。
六、资料归档。要建立技术推广档案。凡完成的推广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并将评定验收的文件交项目下达单位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条件
第十五条 推广经费的来源:
一、各级农机事业费内按一定比例列支。
二、各级的专项推广费用。
三、自筹资金。包括:在推广工作中进行技术承包或技术服务的收益提成;为制造部门推广产品获得的分成;农业贷款。
第十六条 推广经费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基本建设、行政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推广机构所需的基建费用应按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建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为推广工作创造条件,给各级推广机构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宣传工具、图书资料等。根据试验、示范需要建立试验基地。
第五章 技术承包
第十九条 技术承包是农机化技术推广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形式。技术承包的内容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综合技术,可以是单位承包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进行技术承包要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完成的标准(联产或不联产),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合同受国家
经济合同法的法律保证。
第二十一条 推广单位进行技术承包的收益,应抽取一定比例充实技术推广承包基金,其余作为本单位的积累和奖金。单位与承包人员按事前议定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 农机化技术承包基金用于进行承包时必要的机具、设备费用的垫支和承包赔偿的补贴。
机具、设备垫支费,应定期回收。
农机化技术承包基金,由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使用并与被承包者签定协议。
技术承包需要赔偿时,按协议申请使用推广承包基金补贴一部分,承包人员也要按合同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