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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重点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农业技术重点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4月1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3〕1号文件提出的“多年来各地已积累了一批科研成果,一定要做好推广工作,使之运用于生产”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点推广项目的选定
  第一条 推广项目的来源:一是经过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的农业科技成果;二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而尚未推开的增产技术;三是从国内外引进并经过当地试验、示范,经济效果显著的农业新技术。
  第二条 选定为各级重点推广的项目应是:(一)当地生产急需的农业技术;(二)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技术;(三)适应范围广,增产潜力大,能较快地在大面积上推广应用的技术。
  二、重点推广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列入各级重点推广的项目,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分管推广工作单位,应负责统一管理,组织落实。
  第四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本着“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按照当地农业生产的任务和要求,制订所管地区的年度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应在上年度的九月以前编出,报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各级农业生产计划,并报上一级推广部门备案。属国家一级的重点推广项目,各省、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在前一年七月以前向农牧渔业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抓好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的推广,是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都应集中人力、财力,搞好重点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使之尽快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第六条 农牧渔业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跨省的重点推广项目,以及个别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跨地(市)和跨县、跨乡的重点推广项目。
  第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建立重点推广项目的档案,系统地积累资料,并认真分析研究整理,加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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