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会员单位之间出现的非正常或集中性从业人员流动,协会可基于会员单位的请求,牵头组织与对方会员单位进行会商。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对该从业人员采取禁入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经自律工作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