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促进银行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约约定,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会员单位在业务宣传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
(二)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三)对其他会员单位或同业非会员单位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其他会员。
第六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存款利率管理规定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
(二)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
(三)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代收代扣个人费用账户。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信贷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
(二)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