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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三)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四)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

  (五)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二)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

  (三)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四)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五)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六)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七)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户的滞纳金;

  (八)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九)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恶性价格竞争手段来争取市场份额;

  (二)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违反行业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

  (三)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地区安装具有排他性的POS机、读卡器及ATM机。

  第十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资金交易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超范围进行有关交易业务操作;

  (二)在资金交易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完成资金、债券的交割;

  (三)以发布虚假信息、串通制定非正常价格等手段扰乱市场,伺机获利;

  (四)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非正常价格进行资金交易。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证券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承销过程中,通过恶意压低承销费用竞争客户,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在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制造、散布虚假的信息误导市场成员和客户;利用内幕消息、非法交易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对敲、操纵价格等方式影响市场价格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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