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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试行)

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试行)
 (邮部字480号 1989年9月20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促使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惩处失职渎职行为,保证邮电部门改革、开放和通信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邮电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犯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条 各级邮电部门的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由上级领导机关任命、经群众选举或受单位委托、聘用以及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含技术业务干部),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凡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查处:
  1.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遭受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在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以致矛盾激化,造成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4.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未察觉或纠正不力的;
  5.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或阻挠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延误投递邮件或收发电报和利用职权刁难用户,擅自停投报刊信件、中断用户通信行为放任不管,或支持纵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7.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按邮件、电报投递时限要求投送,致使邮件、电报大量积压、丢失、毁损的行为放任不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通信生产和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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