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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惩处失职渎职行为的暂行规定(试行)

  9.对重大工程、项目不进行慎重考察论证而盲目上马,致使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10.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1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12.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13.对本单位的下属单位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向上级报告而造成较大损失的;
  14.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较大损失的;
  15.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资积压、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6.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7.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该检查而不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8.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9.违反外贸有关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问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被诈骗或擅作经济担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0.发现进口商品质次货劣,或货物残损短少,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延误索赔期,或擅自决定不按照契约规定索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1.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霉烂变质,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22.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或邮电部门统一制定的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或支持、指使,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3.单位行政领导人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4.单位领导人或管理人员严重失职,致使大量救灾款物被他人非法挪用、骗取和侵吞的;  
  25.教育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学生、幼儿伤亡的;
  26.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
  27.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因而发生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残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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