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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整顿乡镇法律服务所的通知

  第三步:整改。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分别轻重缓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缺什么,补什么,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加强薄弱环节,提高整体素质。
  第四步:验收。验收工作是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整体评价,必须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把好关口。通过验收,要进一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评定出合格所和不合格所。对不合格所,要帮助他们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要按有关程序予以停办。要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使验收工作成为督促和鞭策乡镇法律服务所前进的动力。
  各地整顿的准备、检查、整改、验收各步骤的具体时间进度由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作出安排。
  五、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组织建设方面:现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要基本达到部颁规章的建所标准。凡法律服务所不足三人的,要限期配齐。要按照我部规定的条件,对专职及兼职乡镇法律工作者进行考核,对其《乡镇法律工作者证》重新予以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暂缓注册,并对其进行培训、补课;对不适宜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要予以调整;同时,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热爱乡镇法律服务事业的人员,充实乡镇法律服务队伍,使每个所至少有一名业务骨干。整顿期间新组建的法律服务所,一定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业务工作方面:坚持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发展,逐步拓宽服务领域,全面掌握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的能力。要严格依法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坚决纠正超越乡镇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和工作权限的做法,严禁直接以公证名义办理证明事务、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裁处民间纠纷,也不能承办刑事辩护。通过整顿,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制度建设方面:乡镇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会议、请示、报告、登记、统计、档案管理、廉洁服务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完善各项收费和经费管理制度,制止经费管理上的混乱现象。要通过整顿,逐步建立和完善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的程序和办法,推进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整顿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理顺各种关系。加强律师和公证部门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逐步落实“所所挂钩,处所挂钩”的要求,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扶持,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监督,从严要求, 不走过场,不降低标准,善始善终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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