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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1990年2月15日)

  一、总则
  1·根据〈中国专利法〉〈中国专利基金委员会章程〉,为出口新技术、新产品;向外国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权以取得法律保护;为缺少外汇的出口单位和个人向外国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所需外汇(包括: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维持费等)提供方便,特设置专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非贸易外汇“专利基金”额度帐户。
  二、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2·基金仅限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出口项目有必要向外国和港澳地区申请专利时使用。所需外汇额度应用人民币兑换。
  3·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经中国专利局检索,未发现新颖性有问题后,方可申请基金。
  4·申请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须先经所属专利管理机关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可靠性审查、技术评价和国际市场预测,确认有出口前景后签署意见,报中国专利局专利基金会办公室审批。
  5·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中国专利文件的复制件及发明高度的说明。必要时提供原始数据、试验记录;
  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检索材料;
  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出口产品的前景报告或与国外厂商签订的意向书。
  6·申请人应在申请中国专利的申请日起8个月内提出基金申请,并填写“基金申请表”一式3份,申请表需由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署意见,非职务发明由申请人署名或盖章。
  7·申请人应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专利基金用款合同”1份,非职务发明申请人,应出具国内有法人地位的担保单位的“保证书”,为执行本规定担保。
  担保单位有权督促申请人执行本规定,并在申请人有经济效益后收取必要的保证金。
  8·凡经基金会批准使用基金的基金申请人应根据基金会办公室要求,将拟换外汇的人民币按当时汇率进入指定的帐户,由基金会办公室换拨外汇给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办理申请事宜,批准使用基金后,基金申请人应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专利的手续,经基金会批准使用基金的有效期如需延长,以基金会办公室审批意见注明的延长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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