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为了促进使用基金的技术对外转让,申请人使用专利基金,应向专利基金会缴纳促进专利技术出口暂存费,暂存费按批准使用金额的10%收取,待申请人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专利基金会缴纳外汇提成后,再将暂存费退还申请人。如果该技术自批准使用基金之日起6年内未对外转让,暂存费则不退还。
三、基金的运用与周转
10·受基金申请人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根据基金会的要求,每半年书面结报外汇使用情况。
11·凡需增补专利基金的,根据该专利申请在国外的法律状态以及实施的前景等说明理由,由原申请人填写“增补专利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送基金办公室,按原程序办理增补手续。
12·为了扩大基金,使用基金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在专利技术转让或专利产品出口后,应分别向基金会交纳外汇提成,具体办法如下:
凡专利技术转让无论一次总算或以提成方法支付,第一次出售许可证按所获外汇总额的10%,第二出售许可证按所获外汇总额的5%,以后各次按所获外汇总额的1%向基金会交纳外汇提成。
凡专利产品出口则按销售额的3%—8%的幅度向基金会交纳外汇提成,具体数额由基金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13·申请人在收到外汇收入(进入帐目)后120天内按上述规定提成数额转入专利基金帐户,并通知基金办公室。
14·申请人的保证单位应监督基金申请人执行本办法,对没有执行本办法的申请人,保证单位须在应缴纳提成期限12个月内代替申请人履行手续。
四、使用专利基金技术项目的实施
15·使用专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寻求渠道向外国出售专利产品或转让技术。凡使用基金申请专利的技术与外国签订任何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报送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或其授权机关审批生效,并在批准生效后六十天内将合同副本一份交基金会办公室。
16·为有利于使用基金技术项目更好实施,基金会办公室需将基金申请表批件的复制件送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和贸促会专利代理部备案,并提供使用基金技术项目的有关情况。
17·使用专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随时将项目对外开展工作情况报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和基金办公室。
五、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