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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一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5000元
    二等        二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3000元
    三等        三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2000元
    四等        四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1000元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本系统同类项目的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等奖项目应是本系统同类项目的较先进水平,在某些方面技术难度大,在局部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推动科学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申请国家特等奖。
  第六条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七条规定,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材料,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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