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必要时,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