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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计量定级升级工作采用评审员评审制度,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聘任计量定级升级评审员。
  第十三条 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初评工作,委托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条件的大工业城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复核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二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条件的大工业城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三级计量定级考核和计量验收,由市(州、盟)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根据需要可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及市(州、盟)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及计量验收合格证书,由市(州、盟)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
  第十七条 一级计量合格单位名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二级计量合格单位名单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布,三级和计量验收合格单位名单由市(州、盟)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章 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八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需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到期不申请复查者,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可参加产品评优、质量管理奖、能源升级、办理生产许可证、省级先进企业评选等活动。
  第二十条 取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授予“国家计量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计量验收合格单位,其计量合格证书的效力原则上与三级等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承担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的单位,要对计量考核和计量验收和质量负责;委托单位要对被委托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中止委托。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本部门已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计量工作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发证部门或其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做出降级或吊销其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合格证书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获得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合格证书单位的有关人员,可按照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考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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