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
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文件的通知
(邮部〔1990〕642号 1990年10月20日)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是一个重要的法规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怀。文件再次明确“邮电部是国家管理全国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作出了“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等一系列规定,这对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促进通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文件精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组织有关干部职工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与此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务院文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使各地、各专用网有关部门都重视、支持邮电部门开展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二、依靠地方政府搞好通信网建设的统筹规划
各邮电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汇报。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制定“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的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对包括公用、专用通信网在内的整个通信发展建设提出全面安排的意见,为今后更有效地进行通信行业管理打好基础。
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邮电部(1990)邮部联字189号《关于实行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搞好统计工作,为进行统筹协调工作提供依据。
三、与当地计委(计经委)协商确定通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办法
国务院文件指出: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联合建设。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局部性通信网,要纳入当地公用通信网建设规划。凡新建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套项目),均应经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归口会审。无论是局部性通信网的建设项目,还是长途通信网的建设项目,都要在立项前征求相关邮电部门的意见,邮电部门提出核准意见后,方可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途通信项目(包括:电缆、光缆、微波、卫星等)的会审办法,部将与国家计委协商后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信项目的会审办法,由邮电管理局与当地计委(计经委)抓紧协商确定。对于已经立项,尚未实施的通信项目,需要进行会审的,要商当地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以避免造成新的重复建设。
四、深入做好经营邮电业务单位的审查、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