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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审定后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列入商务部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建设计划,按预算管理要求申请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原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部党组要求和我部中心工作需要,是否经过科学、周密的业务需求论证,是否具有实际的应用需要,是否在部电子政务平台、部机关办公自动化上有明确定位,工作流程和相互关系是否清晰,如何共享等;
  (二)能否统筹考虑,协调解决同类相关业务或系统的共性问题;
  (三)能否协调解决与上下游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和相互链接;
  (四)能否促进提高部机关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是否符合政府转变职能,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的要求;
  (六)上年度电子政务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应用效果如何;
  (七)防止重复建设。凡已有能解决同类业务问题系统且运行良好的项目,能够扩充改造的,均在原系统上实施改造,提高项目使用效率和效益。凡部公共数据库已有或已规划建设公共数据库的,各分系统均不再单独建设。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经部预算管理部门批复下达后,对列入预算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和落实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信息化司统一组织或委托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建单位。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事先报信息化司,如项目资金在当年国家公布的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信息化司会同规财司报财政部批准。
  对于在保密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由具有国家保密管理部门认定的有保密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由信息化司牵头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报部预算管理委员会和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会同信息化司组织相关司局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功能、性能,项目及设备安全措施,项目与部电子政务平台关系,项目信息共享、推广应用方案,项目效益量化指标(项目实施前后对比)、项目长期数据采集及运行维护方案等,验收报告报信息化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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