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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办法

  流动资产要按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其内容包括:
  1.现金。要清查企业、单位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2.各种存款。要清查企业、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单位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
  3.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的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清查应收票据时,企业、单位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企业、单位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的金额记帐。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明确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收回。
  4.存货。清查内容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
  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意见,经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进行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对在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地存放的超过规定领取期限的无法交付货物,由保管单位进行清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和工具用具等。
  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帐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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