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传送的,以投递证明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有关的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
第三章 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投诉人应当使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设定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http://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和“投诉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投诉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投诉书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
《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组成专家组。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清楚地写明争议的短信网址;
(七)争议短信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附带能够表明权利或合法利益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
《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短信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对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持有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4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
《解决办法》第
六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投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字数(最多)应为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