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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程序规则》所确定的期限;对于当事人超出《程序规则》或专家组确定的期限而提交的任何文件,专家组有权决定不予接受。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实质性和证明力。

  第三十四条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与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的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推理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十八条 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短信网址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如遇特殊情形,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延长专家组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四十条 在案件由三名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按多数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第四十一条 裁决书应以有形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四十二条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在裁决中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四十三条 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争议短信网址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短信网址提起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应立即将该情形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四十四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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