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四十五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相应的短信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及短信网址注册管理机构。
第四十六条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其http://dndrc.cietac.org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应列明:
(一)案件编号;
(二)争议短信网址;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
(四)案件裁决;
(五)裁决公布日期。
第四十七条 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一方当事人可书面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专家组对裁决中的计算、书写及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进行更正。更正应以电子及有形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专家组自裁决做出之日起7日内,可就前款所规定的错误自行作出更正。
第八章 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数额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程序费用。
(一)除非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另有决定,案件程序所需费用标准如下:
┌────────┬─────────┬──────────────┬───────────────┬───────────────────────┐
│ 专家组 │ 短信网址数 量 │ 收费总额(元) │ 管理费(元) │ 专家费(元) │
│ 构 成 │ │ │ │ │
├────────┼─────────┼──────────────┼───────────────┼───────────────────────┤
│1人独任专家组 │ 1 │ 3,000 │ 1,500 │ 1,500 │
│ ├─────────┼──────────────┼───────────────┼───────────────────────┤
│ │ 2至5 │ 5,000 │ 2,000 │ 3,000 │
│ ├─────────┼──────────────┼───────────────┼───────────────────────┤
│ │ 6至10 │ 7,000 │ 3,500 │ 3,500 │
│ ├─────────┼──────────────┼───────────────┼───────────────────────┤
│ │ 10个以上 │ 8,000 │ 4,000 │ 4,000 │
├────────┼─────────┼──────────────┼───────────────┼───────────────────────┤
│3人合议专家组 │ 1 │ 6,000 │ 3,000 │3,000(首席:1,500;其他:750/人) │
│ ├─────────┼──────────────┼───────────────┼───────────────────────┤
│ │ 2至5 │ 9,000 │ 3,000 │6,000(首席:3,000;其他:1,500/人) │
│ ├─────────┼──────────────┼───────────────┼───────────────────────┤
│ │ 6至10 │ 11,000 │ 4,000 │7,000(首席:3,500;其他1,750/人) │
│ ├─────────┼──────────────┼───────────────┼───────────────────────┤
│ │ 10个以上 │ 13,000 │ 5,000 │ 8,000(首席:4,000;其他:2,000/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