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3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短信网址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短信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如果投诉人未能在其提交投诉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投诉视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终止。
(三)依《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的案件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一般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费用均以人民币为准。如果当事人以美元缴纳,则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应以现行汇率作准。
(四)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承担。在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
(五)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六)任何因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投诉人未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程序费用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不应就有关投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第五十条 在特殊情形下,如应当事人的请求,专家组决定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各时间期限,如果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根据《程序规则》所收到的或当事人应要求而提交的文件材料,自投诉人最初提出投诉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后,所有这些已为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专家不应就与依照
《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承担责任。
在不违背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有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心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就与依照
《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案件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相关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或注册管理机构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程序规则》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在遵守
《解决办法》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适时自行对本规则予以修订,并在征得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的认可后公布实施。依据
《解决办法》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解决的短信网址争议适用提交投诉时有效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