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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短信网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短信网址注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短信网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短信网址应当限于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短信网址。

  第三条 短信网址争议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及专家组成员任命的规则。有关的程序规则应在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短信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就注册人所注册的短信网址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短信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对短信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短信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短信网址:

  (一)注册或受让短信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短信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短信网址,其注册短信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短信网址的形式在移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短信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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