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系或应要求向专家组所提交的文件,均应当通过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自行联络。
(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寄(邮政快递)的方式与中心进行联络。任何邮寄文件,若为国内邮件,则在投邮后四(4)日视为收到,若为国际邮件,则在投邮后七(7)日视为收到。对于以即时联络方式传送的文件,文件传送的当日即为接收日。
第五条 投诉
(一)投诉人向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二)投诉人应当使用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和“投诉书格式文本”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中心网站“投诉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投诉书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三)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应将投诉书副本提交至有关的注册商及被投诉人。
(四)案件程序自中心向被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之日视为正式开始。
第六条 答辩
(一)被投诉人应于案件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中心提交答辩。
(二)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使用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三)被投诉人应当使用中心设定并在中心网站(dndrc.cietac.org)上公布的“答辩书格式文本”(Form R)制作投诉书,并将其按照中心网站“答辩书提交指南”的要求,将答辩书提交至中心秘书处。
第七条 中心对投诉书的审查
(一)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三(3)日内,就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中心经审查认定投诉书符合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三(3)日内,按程序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
(三)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五(5)日内对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将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