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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

  (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机构详情见网址www.cietac.org.cn

  (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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