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据以使用或将据以使用商标的商品及服务);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3.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5.投诉人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为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受到损害。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七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已经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十三)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十四)“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本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投诉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而言是完整的和准确的,该投诉并非出于讹诈等不正当的目的。其有关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除故意行为外,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机构、注册人员及信息中心。”
(十五)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并可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同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文件后,根据各项规定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经审查认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按本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经审查如果认为投诉文件存有形式方面的缺陷,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将视为撤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