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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组成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送交专家组所有成员,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由专家组确定的案件裁决日程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如果当事人一方认为其中的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收到专家组组成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公正声明。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的联系均应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联系。

第六章 域名争议的裁决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以及专家组认为应予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据当事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与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及证据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在案件审理中,专家组应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

  专组应确保行政程序快速进行。经域名解决中心同意,专家组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形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第二十八条 除必须提交的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与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必要举行的除外。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的争议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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