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受损,除被保险人另有要求外,保险人应送交丰田特约维修站维修。受损机动车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丰田特约维修站检验,确定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第三者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车上人员人身伤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核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损失险赔款计算
(一)保险机动车损失
1、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保险人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保险合同签订地购买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时,保险人按该购买价格计算赔款,并退还保险金额与该购买价格之间差额部分的保费。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后,本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2、部分损失:
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新车购置价的,保险人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部分损失保险金额小于新车购置价的,保险人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实际修理费用按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可委托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认定的特约维修厂向保险人索赔并领取赔款,被保险人支付实际修复费用与保险人赔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后即可提车。
保险机动车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绝对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终止。
(二)施救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若施救的财产中还有未在本公司投保的财产,保险人按投保财产保险金额占施救财产总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时,保险人按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其价值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款计算
保险机动车发生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投保人选定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确定方式,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其价值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计算
保险机动车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单一受害人,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付的金额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在投保座位数少于核定座位数且未指定座位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投保座位数与核定座位数的比例计算赔款。
若出险时车上实载人数超过核定载客数,保险人按保险机动车核定座位数与实载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并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交付保险机动车或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