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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5.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企业在发生兼并、拍卖、折股出售、租赁,与外商合资、合作以及向个人、私营企业或者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实行股份制或公司化改造时,也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的精神,“国有企业嫁接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即国有企业对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此类项目报批时,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评估结果的机构要严肃处理,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以维护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抓紧建立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制度,并做好1994年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要支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做好有关行业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开展国际交流,提供信息服务。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评估协会要明确各自的职能任务,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推动全国资产评估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尽快扭转评估行业信息不灵、沟通不畅的局面。
  6.继续做好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对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对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今年内要补办手续。抓好境外有关试点工作。
  7.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地要认真做好1993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工作,国家局将编制全国国有资产统计资料汇编,以发挥统计资料的服务、咨询和监督作用。根据《监管条例》赋予的职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把国有资产统计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8.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发生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并须按规定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手续。要加强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收入的管理。出售国有产权的收入必须纳入国家复式预算统一安排,原则上应用于国有资本金的再投入。各部门、各地区应对1993年产权变动及其收入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收入使用不当的问题。
  9.做好一般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经营过程中的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管好国有资产收益,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调整国有存量资产结构,促进企业兼并、联合,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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